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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来华教育工作水平,保证外国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本办法所称外国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国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成立外国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外国来华留学 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为组长,负责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分管 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人事部、通识教育部、教务处、学工部、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相关二级学院院长等构成。领导小组下设来华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暂挂靠在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管理来华留学生工作。来华留学生相关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处室相互配合,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备案、招生宣传、录取等统筹协调工作;协助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和购买保险等相关工作,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外事活动的组织安排以及相关协调工作;与公安、国安、出入境等部门配合,沟通协调相关外管手续和安全工作。

由学校通识教育部负责来华来华留学生中文教学安排、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部:负责落实涉及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师资待遇和奖惩激励办法。

教务处: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管理、成绩管理、学分认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级证书等相关工作。接收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外国来华留 学生进入专业学习阶段的各项教学和活动安排、奖助学金等评审、毕业资格初审等工作。

学工部:负责制定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依据规定对来华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管理。做好来华留学生专职辅导员安排管理、负责来华留学生课外活动的组织安排及管理;负责安排落实来华留学生的公寓及公寓管理人员。

安全保卫处(武装部):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检查来华留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等;协助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各类涉外事件;严禁外国来华留学生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就餐、校内应急医疗等后勤保障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在来华留学生人数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至少配备2名对外汉语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的专职教师及适量兼职教师,同时按国家规定配足外国来华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第三章 招 生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招收来华来华留学生指标单列。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我校来华来华留学生总体发展情况,会同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等部门拟定下年度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指标分配初步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类别分为学历生(专科生)和非学历生。学校制定和公布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并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录取来华留学生。

第八条 申请到我校接受学历/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有关来华留学生相应的入学条件和资格。

第九条 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及国家和我校规定的录取体检要求。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等其他传染病的,不予录取。

第十条 学历和年龄要求:申请攻读专科学历,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25周岁。申请学习汉语言或其他专项技术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语言水平要求:对于来自官方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来华留学生,申请英文授课专业学历学习的,需提供英语能力证明;申请中文授课专业学历学习的,汉语水平需达到HSK4级及以上水平,未能达到相应汉语水平的,可视情况要求学生补习汉语。对非学历生的语言水平不做硬性要求。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 入学新生必须持《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校报到注册。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说明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推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入学新生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交验护照及签证,同时交8张二寸免冠照片,以作为办理学生证、图书证、居留证等证件之用,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登记表》,提交无犯罪证明、财产证明、相关费用、相关学历证书。从国(境)外来校的新生须到成都市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凭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于10 日内到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居留许可,无故超过期限,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通识教育部需为来华留学生办理校园卡与学生证,教务处为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二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学籍;

(二)学生身心状况。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应建议其回国休养。可为其保留学籍。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来华留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向 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学校指定的有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 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来华留学生要按规定日期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并在教学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因其它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发其奖学金,并限期两周内离校回国。回国旅费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外国来华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总体教学计划,结合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制定相应的来华留学生培养计划,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学制为三年。非学历生学制为一年。来华留学生教育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和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如实记录来华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二)汉语是学校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补习期间费用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总体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来华留学生参加课程实训、校外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及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考核与评价

(一)除免考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 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课堂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如来华留学历学生因语言能力等合理原因而无法参加统一考试,由来华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该门课程可釆取技能考核的形式完成考核。

(三)来华留学生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无故要求调整考试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来华留学生,应提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缓考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须重修。

(四)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考试违纪、作弊者在解除处分前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重考、重修,待解除处分后方能参加重考或重修),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和所有重修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即须算平时成绩),重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重考或重修。学生课程考核已合格,但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考或者重修,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体育成绩不及格不参加重修,直接参加重考。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补考和重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一条 休学与复学

(一)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交验必要的证明,报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批准。获得批准后,来华留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休学期间,学生应离开学校回国。自休学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奖助学金,停止其学生待遇,并在15 日内离校。

(三)经批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休学学期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不予退还,可顺延至复学学期使用。

(四)休学回国往返路费一律由本人负责。

(五)休学期间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 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 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有关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示与退学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业警示分为学业预警、退学预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1.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达到或超10学分;

2.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15学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个学时以上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预警:

1.各学期所获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1/2者;

2.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5以上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在此列);

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4.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较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8.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9.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10.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11.自愿要求退学者。

12.学校规定的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因以上原因退学,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院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报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取消居留许可后方可离境。

(四)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的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学历留学生至少学满一年、非学历留学生至少学满半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淮,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退学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借用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学历证明及应发证书。

(七)经批准退学的来华留学生,依据实际学习时间(已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原则上按月进行学费、住宿费退费。非学历留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退费并取消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毕业与结业

(一)学生完成教学计划内规定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通过考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后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来华留学生毕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终止来华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毕业来华留学生应在15日内离校。

第六章 在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来华留学生辅导员,了解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问题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和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外国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外国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来华留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外国来华留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奖学金、优秀个人等赋子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子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子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在对外国来华留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来华留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来华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来华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院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来华留学生处分的期限,学历留学生为6到12个月,非学历留学生为3到6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外国来华留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离校。

第三十九条 外国来华留学生违纪的具体处理,按照《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九章 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外国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来华留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人、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学工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制定外国来华留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 日。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来华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可以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按照《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学生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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