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换生管理,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性、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换生,是指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友好高等院校在签订了友好合作备忘录基础上开展的学生交换培养、进修等校际合作项目的学生。包括我校派往国(境)外 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派出交换生”),以及国(境)外大学派到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国(境)外交换生”)。
第三条 交换生项目的实施,需紧密结合我校人才培养体系及规划开展,做到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科学开展、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支持、鼓励学生申报交换生项目,为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同时协助做好国(境)外交换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为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洽谈、咨询、项目遴选、行前培训、签证指导、交换期间学生服务管理及项目结束后的总结和推广。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派出交换生的学分认定、成绩转换、学籍管理以及国(境)外交换生的成绩认定。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交换生的初选推荐、选课指导、交换期间学生学业监督和支持以及交换项目结束后学生的课程置换及学分审核等。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派出交换生返校后的评奖、评优工作;协同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派出学生的遴选等。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派出与管理
第九条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
派出交换生的遴选,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的达成的合作项目,确定年度派出交换生的数量、时间、专业及层次,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发出遴选通知,并会同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组织交换生的选拔工作。
二、派出交换生项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项目规定的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合格,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进取心、责任感及团队协作能力;
(三)外语能力强,雅思、托福或其他语言的水平考试成绩优秀者,优先考虑;
(四)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六)派出交换生每学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无拖欠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
(七)承诺遵守并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者须充分了解交换学校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学习计划。高年级学生在参加交换生项目前,应先行安排好与中期考核、实习、毕业、升学等相关事宜。
四、申请者须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班级辅导员、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对外交流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组织面试遴选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后,对外交流合作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十条 出国(境)前管理
一、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系,指导拟派出交换生办理相关出国(境)保险和签证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二、派出学生在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前,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内容、要求、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当地国和交换学校的各类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征得家长(监护人)关于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同意后,交换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与我校签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交换项目承诺书》《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出行管理规定确认书》等书面材料,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任务、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并做出按期返校以及遵守法规校纪的承诺等。签署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自己留存,一份交至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在外期间严格按照规定及承诺书内容执行。
三、派出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负责人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
四、派出交换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并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供该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对外交流合作处,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派出期间的管理
一、派出交换生出国(境)后一周内,对外交流合作处将所有派出学生名单报送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三个月向所在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处书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对外交流合作处及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应履行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四、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被责令返回国内的,将按国家相关处理条款和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事先向对外交流合作处请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返校管理
一、派出交换生应在返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对外交流合作处报到,并提交出国(境)学习总结(如遇到放假时间,顺延到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交换生校内分享等活动。
二、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做好本学院交换生归国后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制、民族团结等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籍和学分管理
一、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学籍。派出交换生在国
(境)外学习期满后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派出交换生在外学习时间将计入修业年限。
三、派出交换生在交换学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根据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修读至少3门与学生本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的课程。学生返校后,提交相关证明进行课程及学分置换。派出交换生在课程选择及修读确有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及相关二级学院联合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四、派出交换生在选择交换学校应修课程前,需跟所在二级学院确认课程是否跟本人在我校应修读课程相关,并进行课程属性、学分等确认。课程属性、学分、成绩认定原则参考以下规定进行。
(一)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内容,学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课);
(二)学分认定及转换
1.对方学校某门专业课程(含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名称和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经各专业负责人认定,报学校教务处审定后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相应的专业课程,课程名称、类别、学分以我校为准;
2.对方学校某门通识类课程的名称和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经通识教育部认定,报学校教务处审定后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的相应通识课程,课程名称、学分以我校为准;
3.若所修课程不及格,回校后将不能进行相应的课程置换和学分转换,学生需进行补考或重修;
五、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流程
(一)派出交换生返校后,向二级学院提交在交换学校取得盖章的成绩单等相关成绩证明材料及《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交换生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交教务处复审后,完成学生相关课程置换和成绩录入。
(二)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完成后,《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交换生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原件交教务处留存,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由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以上文件复印件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
六、成绩转换办法
(一)交换学校成绩标准与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相同时,直接认定。
(二)交换学校成绩标准与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不同时,参照下述标准转换。转换后的具体分数将由专业负责人(专业课程)和教研室主任(通识课程)参考同期同批学生考试情况的成绩认定。若成绩有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及相关二级学院协商后执行。

七、派出交换生可以根据自身学业能力选择在交换学习期间线上同步修读本校相关课程,由学生提出修读申请,按程序审批,在交换学习的前一学期末或当学期开学两周内须办理完毕。经审批同意参加考试的课程予以保留选课信息。逾期不办理校内课程考试确认的,学校在开学第三周统一删除其选课信息,学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应按时回校参加已确认的校内考试课程的考试,不能按期回校参加考试则应提前办理缓考,不办理者按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八、对于不能同步修读的课程,交换项目结束后,学生须进行补修。
九、派出交换生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以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为依据。交换生在交换学习结束后三个月内,学校未收到其交换院校的成绩单,将被视为放弃成绩转换和认定,必须补修其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四章 接收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境)外交换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并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换生的学习和生活等。
第十五条 国(境)外交换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并按照我校的规定时间进行选课、上课、考试等,完成修业计划。
第十六条 国(境)外交换生交换期满,由所在学院出示其学业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密封邮寄至对方学校并同步发送扫描件,学生成绩单备份至对外交流合作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申请表》
2.《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交换生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