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 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出国(境)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指我校在编在岗及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校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系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得到国外资助或利用课题经费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 申请人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对外交流合作处领取《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及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审批程序,完成审批手续。
二、 将审批完成的《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承诺书及以下其他支撑材料交对外交流合作处:
(一)国(境)外机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
(二)会议通知及其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赴台的需要提供入台许可复印件,出示入台许可原件。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个人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持已经签署完毕的《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及承诺书到校办办理盖章及其他签证支撑材料。
四、 将《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交回对外交流合作处存档。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规定程序审查备案。
第六条 教职工应按时回校并到所在部门及人事处报到销假。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外事纪律
第八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格遵守我国相关外事规定及所在国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讲文明、懂礼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九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特别注意在科研活动中涉密资料的保管,不得谈论政治敏感话题。
第十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遇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如有危害国家安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和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擅自出国(境)的教职工,经查实,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中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